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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回复:会议费餐费超标,但是会议费总金额未超综合定额标准,是否可以正常报销?

作者:审计处 时间:2025-12-24 点击量:

尊敬的财政部领导:您好!关于会议费报销,有以下2个问题想请教:

1.关于会期,我们有一个四类会议,会议召开半天,但是前一天开始办理报到,当天中午结束后下午离会。请问按照会期计算会议综合定额,是按照2天、1.5天还是1天来计算呢?    

2.关于综合调剂使用,如果单项费用比如餐费超标(人均一餐算下来超过130元),但是总金额(含住宿,费加其他)是不超综合定额标准的,是否可以正常报销?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答:

一是关于四类会议的会期计算。《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及其补充通知明确,四类会议的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1天半,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因此,建议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会议会期、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计算会议费开支。

二是关于会议费的调剂使用。财行(2016]214号文件及其补充通知明确,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参与调剂。根据您的描述,实际发生的住宿、用餐等有关会议费可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报销。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会期的延伸学习】

1.《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23〕86号)

二、会议会期,二、三、四类会议原则上不超过1天半,传达、布置类会议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半,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来源:审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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