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竣工日期完工,仍可计算赶工措施吗?
——基于《24版清单计价标准》未竣工情形,分析去定额化背景下赶工措施费计取规则重构
引言
赶工措施费作为建设工程领域工期与费用关联的核心载体,长期以来因计价依据模糊、责任划分复杂成为结算争议高发点。在《13版计价规范》体系下,赶工措施费同时涵盖"计划工期短于定额工期"与"施工中压缩合同工期"两类情形,导致未按竣工日期完工时的费用认定存在较大弹性空间。2024年9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彻底打破定额依赖,明确赶工措施费仅针对"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缩短合同工期(含批准延长工期)"产生的额外费用,剔除了定额工期比对的法定要求,这一重构直接改变了未竣工情形下赶工措施费的计取逻辑。
实践中,工程未按竣工日期完工可能源于发包人原因(如资金短缺、设计变更)、承包人原因(如施工组织不当、资源投入不足)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不同成因下赶工措施费的主张能否成立,亟需结合24版计价标准的新要求进行系统梳理。本文立足规范文本解读与司法实践验证,深入分析未竣工情形下赶工措施费计取的前提条件、争议焦点与裁判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一、24版计价标准下赶工措施费的核心重构与计取要件
(一)定义重构:去定额化与适用场景聚焦
24版计价标准第2.0.32条将赶工措施费定义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期或分期竣工工程的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额外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相较于13版计价规范,其核心变化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剔除定额工期关联要求,赶工费不再以计划工期短于定额工期为前提,彻底实现去定额化转型;二是明确适用范围涵盖分期竣工与批准延长工期的缩短情形,适用场景更全面;三是突出"额外支付"的补偿属性,强调费用系原合同价款之外的增量成本,厘清了与常规施工费用的边界。这一重构意味着,定额工期不再是判断赶工费是否成立的法定依据,发包人是否发出明确赶工指令、承包人是否产生额外成本成为核心判断标准。
(二)计取的法定要件
结合24版计价标准第6.1.4条、第6.1.5条及条文说明,合法计取赶工措施费需满足三项刚性要件:一是发包人明确指令,包括书面赶工通知、会议纪要、工程指令单等形式,或可推定的赶工要求,排除承包人单方面赶工行为;二是实际赶工行为,承包人需采取非经济性资源使用方式(如增加作业班次、紧急采购材料、超负荷使用设备等)加快进度,且该措施与工期缩短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三是额外费用发生,赶工措施导致承包人产生原合同未涵盖的成本增量,如加班费、高价设备租赁费、材料加急费等。
值得注意的是,24版计价标准强化了承包人的清单核查义务,规定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承包人承担,若投标人认为计划工期过短需赶工,应在投标阶段提请澄清或补充列项报价,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按计划工期施工的可行性及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这一规定为未竣工情形下的费用争议提供了重要的合同解释依据。
二、未按竣工日期完工情形下赶工措施费计取的核心争议焦点
(一)责任划分:工期延误成因与费用主张的关联性
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是未竣工情形下赶工措施费计取的首要前提。根据24版计价标准的立法精神与过错责任原则,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延误,其为挽回工期而采取的赶工措施属于合同义务范畴,无权主张额外费用;二是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误,若发包人仍要求按原合同工期或批准延长后的工期完工,承包人为此实施的赶工措施符合"发包人指令"要件,有权主张费用;三是混合责任或客观原因导致延误,需根据双方过错比例划分费用承担份额,核心在于判断赶工指令与延误成因的关联性。
与13版规范不同,24版计价标准不再要求审查工期压缩是否超出定额工期20%的比例,即使合同工期未突破原定额工期,只要满足"发包人指令+额外成本"要件,承包人即可主张赶工费。
(二)合同约定:约定效力与规范适用的冲突协调
24版计价标准坚持"合同约定优先"原则,但需审查约定是否违反强制性规范。实践中常见的合同约定包括"赶工费包干""延误不予支付""清单未列视为包含"等,其效力认定需区分情形:一是约定明确且未排除承包人合法权利的,如明确赶工费计取标准与支付条件,应优先适用;二是约定排除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后的赶工费支付义务,或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延误均不予支付赶工费",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或24版计价标准的补偿性精神而被认定为部分无效;三是招标清单已列赶工项目但承包人未报价,根据24版计价标准第6.1.5条,应视为该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报价中,承包人无权再行主张。
(三)证据认定:赶工事实与额外费用的举证责任
24版计价标准强化了承包人的举证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承包人需提供完整证据链证明三项事实:一是发包人赶工指令的存在(书面文件或推定证据);二是实际采取的赶工措施(赶工方案、施工日志、监理确认文件等);三是额外费用的实际发生(费用凭证、鉴定报告等)。实践中,承包人常因缺乏书面赶工指令、费用凭证与赶工行为无关联性等原因导致主张败诉,这也是未竣工情形下赶工费争议的主要痛点。
三、典型案例分析:24版计价标准下的裁判逻辑验证
(一)案例一:承包人原因延误+未报价,费用主张不予支持
1. 基本案情
某项目采用单价合同计价,招标文件约定总工期360天,清单中列明赶工措施项目但未明确费用标准,承包人投标时未填报该项目单价。施工过程中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人违约情形,因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当导致实际工期445天,超出合同工期85天。承包人主张合同工期较原定额工期压缩53%,赶工费属于清单漏项,要求发包人支付;发包人以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误且未报价为由拒绝。
2. 裁判观点
结合24版计价标准第2.0.32条、第6.1.5条审理认为,24版计价标准已剔除定额工期比对要求,赶工费计取无需以突破定额工期为前提;但招标清单已列明赶工项目,承包人未填报单价应视为费用已包含在其他报价中,属于竞价让利行为;且工期延误系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其赶工行为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故驳回承包人请求。
3. 案例启示
此案明确了24版计价标准下的两大核心规则:一是定额工期不再作为赶工费计取的判断依据,清单报价行为的法律后果更为明确;二是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误后的赶工,无论是否突破定额工期,均无权主张额外费用。
(二)案例二:发包人原因延误+赶工指令明确,费用予以支持
1. 基本案情
某乡村振兴示范点EPC项目,合同约定工期180天,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受阻(阻工、断道等),发包人及其主管部门多次书面指令承包人增派人员设备赶工,要求6月底前完成(实际有效施工工期仅71天,压缩比例61%)。承包人按要求赶工,最终于7月5日竣工(超赶工指令工期5天),结算时发包人以轻微超期为由拒绝支付赶工费,于是产生了争议并申请造价鉴定。
2. 裁判观点
依据24版计价标准第2.0.32条及公平原则认为,赶工费的核心是发包人指令导致的额外成本补偿,承包人已按发包人要求实施赶工措施并产生增量支出,发包人获得了提前完工的时效利益;轻微超期系施工受阻等客观因素导致,未影响发包人合同目的实现,不能以此否定赶工事实;结合鉴定报告确认的额外成本,裁决发包人支付赶工费4095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3. 案例启示
此案体现了24版计价标准的核心精神:一是赶工费计取不受工期压缩比例限制,只要存在合法赶工指令与实际赶工行为即可支持;二是未严格按赶工指令工期完工的,需审查超期原因,非承包人过错的轻微超期不影响费用主张;三是造价鉴定可作为认定额外费用的重要依据。
(三)案例三:混合责任延误+推定赶工,部分费用支持
1. 基本案情
某住宅小区项目合同工期540天,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与承包人施工效率低下共同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未出具书面赶工指令,但在多次会议纪要中要求"确保原合同工期交房"。承包人为此增加施工班组、支付加班费,实际工期552天(超合同工期12天),结算时主张赶工费并提交施工日志、加班记录、监理签证等证据,发包人以无书面赶工指令且超期完成为由拒绝。
2. 裁判观点
结合24版计价标准立法精神审理认为,虽无书面赶工指令,但发包人会议纪要中的明确要求可推定存在赶工意图,承包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赶工事实与额外费用发生;工期延误系混合责任,需按过错比例划分费用承担;扣除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误天数后,赶工措施与发包人要求的工期目标存在直接关联,故支持合理部分的赶工费(按发包人过错比例60%认定)。
3. 案例启示
此案确立了"推定赶工指令"的认定规则与混合责任下的费用分摊原则:一是赶工指令不限于书面形式,结合项目背景与发包人要求可综合推定;二是混合责任情形下,赶工费需根据双方过错比例分摊,而非全部支持或驳回;三是证据链的完整性直接影响费用认定的比例。
四、合规建议:基于24版计价标准的实践操作路径
(一)发包人层面
1. 明确合同约定,在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中明确赶工指令的发出形式、赶工措施的确认程序、费用计取标准(如按实结算或包干价),避免约定模糊导致争议;
2. 规范指令管理,赶工要求需以书面形式发出,明确工期缩短的具体目标、适用范围,避免口头指令或模糊表述,同时做好指令签收记录;
3. 加强过程管控,对承包人实施的赶工措施进行实时确认,形成监理签证、现场记录等书面文件,为结算提供依据。
(二)承包人层面
1. 强化投标阶段审查,收到招标文件后,需对计划工期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若认为需采取赶工措施,应按24版计价标准第6.1.5条要求提请招标人澄清或补充列项报价,避免漏报风险;
2. 固定赶工证据,收到发包人赶工要求后,及时提交赶工方案并经发包人及监理确认,同步记录施工日志、加班记录、材料设备采购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3. 规范费用主张,未按竣工日期完工时,及时区分工期延误责任,针对发包人原因导致的赶工需求,在合同约定时限内提出费用索赔,必要时申请造价鉴定。
(三)裁判与咨询层面
1. 坚持规范优先与公平原则,审理此类案件时,优先适用24版计价标准的核心条文,摒弃定额工期比对的传统思路,重点审查发包人指令、赶工事实与额外费用三大要件;
2.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承包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书面赶工指令的,可结合项目背景、会议纪要、实际受益情况等推定赶工事实;
3. 强化鉴定意见审查,对赶工费用的鉴定报告,重点核查费用与赶工措施的关联性、计算标准的合理性,避免虚增费用或漏算成本。
结语
24版计价标准的实施标志着赶工措施费计取进入"约定优先、指令导向、证据支撑"的去定额化新阶段,未按竣工日期完工情形下的费用争议处理,核心在于围绕"发包人指令""额外成本""责任划分"三大核心要素展开。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误且存在明确赶工指令时,无论是否突破原定额工期,承包人均有权主张赶工费;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误后的赶工,费用主张不予支持;混合责任情形下则按过错比例分摊。
发承包双方需适应24版计价标准的新要求,强化合同约定的精细化与证据管理的规范化,裁判机构需准确把握规范重构的立法精神,平衡各方利益。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减少结算争议,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