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公司为客户提供检修服务时直接用公司备用设备替换客户的待检修设备情况下,对相关的维修服务收入及成本应如何确认?
案例背景:
甲技术公司(以下称“甲公司”)为其他单位提供压缩机检修服务,按照与客户的合同约定:对于往复式压缩机维修、离心压缩机中大修服务,甲公司在完成对客户压缩机的维修并通过72小时试运行考核后,甲公司向客户开具发票,客户在收到甲公司开具的发票后 60日内向甲公司支付报酬总价的100%。如实际维修活动费用支出超出标准工作范围之外,则对维修内容另行签署工作量确认单,并根据工作量确认单据实结算。实际业务过程为:由于压缩机检修程序复杂,有些零部件涉及境外购买,因此维修时间较长,为保证各家客户压缩机正常使用,甲公司会在客户上报维修计划时,将自有的与拟维修压缩机同样型号的机器B先行运输到客户处,并将待检修的压缩机A撤换下来进行检修,后期检修完成的A设备不再返还给客户,作为甲公司自己的设备,待下次其他客户再有维修需求时再次使用,机器B运行72小时后无问题视同甲公司完成了检修工作,可以开票收款结算,结算的金额按照与客户签订检修框架合同约定的基础费用结算。后期A设备在实际维修过程中,如果维修的成本超过基础费用,比如需要额外采购境外材料等,对于该超出部分由客户与甲公司重新签订工作确认单,确认该部分的收入,保证甲公司不亏损。
在上述情况下:
1.甲公司在交付B设备,且B设备已经运行72小时验收合格后是否即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另外由于此时A设备没有开始维修,应如何恰当核算成本?
2.对于后期发生的实际维修成本超过基础维修费用,由双方重新签订结算单,是否属于新的履约义务?对此又应如何恰当核算?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即客户是否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五个迹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占有该商品实物;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我们认为:
对于上述案例中的基础检修服务收入应在交付备用机(B设备)且B设备已经运行72小时验收合格后并经客户验收时确认,该时点已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即客户已取得控制权(客户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同时根据配比性原则,对于基础检修服务成本应在收入确认时同步结转。基础检修服务的成本主要是备用机的成本,及为交付备用机发生的直接费用及预估基础检修维修成本等。
另外,对后期发生的超额维修服务收入应在实际完成超额维修并结算时确认,并同时结转后期发生的实际维修成本超过基础维修费用的部分作为对应成本。
(来源:会计雅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