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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回复:固定资产入账标准是否要同时满足金额标准和使用年限标准?

作者:审计处 时间:2025-11-17 点击量:

请问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入账标准是否要同时满足金额标准和使用年限标准?


答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延伸学习】《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中“规定标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确定的标准。


2021年财政部最新修订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中规定的单位价值标准为1000元。——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023年发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规定的单位价值标准为1000元。——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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