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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台内部审计条例

作者:梁卫斌 彭攀平 时间:2024-10-11 点击量:

9月26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省级层面第一部关于内部审计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湖北审计40余年来地方性法规的空白,标志着湖北内部审计工作迈上了法治化发展的全新阶段。

《条例》共设7章44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部审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标对表新修订《审计法》等上位法规定,适应湖北内部审计新形势发展要求,总结实践经验,巩固发展成果,聚焦重点难点,围绕内部审计体制机制、机构人员、结果运用、指导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具体规定,将为全省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强调,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需要设立党组织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将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统一指导和监督,并凝聚行业主管部门合力,规定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条例》突出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指出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不受单位内部其他机构和人员的干涉。单位不得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单位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可实行差异化的考核办法,尽可能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上和职能上的独立性。

《条例》对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相应的审计权限和规范的审计程序作出明确。同时,突出队伍建设这一关键,增加了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刚性要求,明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人员力量配备、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经费保障等,力求打造高水平、专业化的审计队伍,夯实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根基。

《条例》就深化内部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作出专章规定,明确要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查处问题整改机制,规定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规定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实行清单化管理。同时,突出贯通协同这一机制保障,促进审计监督效能更好转化为单位治理效能。

《条例》还立足于推动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的长远目标,将近年来对审计工作的规律性认识渗透于条文之中,强调研究型审计、大数据审计等审计理念、技术方法的运用,为内部审计提质增效指引方向。

9月30日,湖北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的出台进行了全方位宣贯解读。下一步,湖北省审计厅将持续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在做好学习宣传引导工作的同时,通过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以及专项检查监督等形式,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推动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着力健全完善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及社会审计的审计监督体系,为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提供有力的审计监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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