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用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普遍性,一般包括合同主体信息、解决争议条款、通知与送达条款、生效条款等。本文针对工作中发现的合同风险点,对合同通用关键条款予以提示。
一、合同主体信息条款
合同的主体信息要填写完备,同时需留存证明主体身份信息的资料,若日后发生争议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直接作为证明主体适格的证据,保障法律流程的顺利进行。
一般在实践中会遇到自然人、公司(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签约主体。
(一)以自然人作为合同签订主体
合同填写自然人的联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以身份证为准)、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同时留存身份证、驾驶证、护照、通行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信息的材料。
(二)以公司作为合同签订主体
合同填写公司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等。同时建议以开立相关增值税发票为由要求公司提供相关的增值税号及基本户信息备查。法定代表人签约的,要求其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以确认授权代表的权限。如果签约事项属于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事项(例如需对方提供担保等),应要求对方提供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
(三)以合伙企业作为合同签订主体
合同需填写合伙企业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名称、住所地址、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信息、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等。对于签约事项属于需合伙人大会决议的事项,应留存对方的合伙协议及合伙人大会决议。
二、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一般为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优劣。仲裁流程涉及的费用较高而且不予退还。若仲裁案件需进行财产保全及后续涉及执行需向法院申请,各地法院的配合程度不一,有时会严重影响财产保全和案件执行的效率。但仲裁相比诉讼也有其优势,仲裁程序为一裁终局,具有快速解决争议的优势,仲裁程序也非常灵活,属于专家裁判,保密性较好等。
争议解决条款是重要合同条款,仲裁方式必须经当事人明确约定,如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则只能采用诉讼方式,需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法院。一般适用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向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则可能需要向合同相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双方的住所地、合同签署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考虑到日后诉讼便利和效率,若采用诉讼方式,建议优先选择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同时明确合同签订地为己方所在地。
诉讼示范条款:
合同当事人应当友好协商解决相关的争议。如协商不成,合同当事人均同意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为XX市XX区。
仲裁示范条款:
合同当事人应当友好协商解决相关的争议。如协商不成,合同当事人均同意提请XX仲裁委员会按照《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三、通知与送达条款
合同明确通知与送达条款,主要是交易留痕及法律文书通知的需要。发生纠纷后,清晰明确的通知与送达条款,可以防止合同相对方以拒收法律文书等方式拖延诉讼程序。通知与送达条款主要涉及:(1)约定明确的送达地址;(2)约定明确的送达规则。
示范条款:
本合同约定的通知及发生争议时发送的法律文书,应发送至本合同首部(或尾部)约定的地址、联系人或电子邮箱。任意一方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按本条约定所做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双方按照本条约定的通讯地址发出的通知、答复及法律文书等在下列日期,被视作已经送达:(1)如果是专人送交,则在送交当天视为送达;(2)如用特快专递发送,则在寄出后的第三天视为送达;(3)如用电子邮箱发送,则在发送方正确填写电子邮箱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
四、生效条款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对于公司而言,建议将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作为生效的条件之一,不建议单独以签字作为生效条件。可约定“双方(N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同时请注意,加盖的印章务必为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能单纯约定“公司印章”或其他部门印章等,以避免合同效力瑕疵。如果合同有多页,除在签章处盖章外,还应加盖骑缝章。另外合同签订日期要据实填写完整。
五、空白条款
合同正式签订前,切勿对合同留有空白,如果空白处无其他约定事项,要用斜线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