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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核心解读

作者: 时间:2025-12-05 点击量:

2025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11月29日。该文件立足建设工程领域司法实践,围绕合同效力、工程价款结算、优先受偿权行使等核心争议点作出细化规定,旨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以下为核心内容解读:

一、合同效力认定:区分情形,精准界定边界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多类施工合同效力的裁判规则,避免“一刀切”认定无效:

招标项目动态认定:订立时属必须招标项目但起诉时已非必须的,不因未招标认定合同无效,契合项目管理政策调整实际。

规避招投标行为否定:中标前就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谈判后中标,或先订合同再走招投标程序的,认定中标合同无效。

资质要求灵活化:劳务分包合同、不涉及主体结构变动的住宅室内装修工程、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不因承包人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合同无效。

资质出借与转包分包效力:转让、出借资质的合同无效,出借方主张相关费用不予支持;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可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

二、工程价款结算:明确规则,平衡各方利益


针对工程价款结算中的常见争议,《征求意见稿》作出具体指引:

固定总价结算调整:约定固定总价的,工期内人材机价格重大变化一般不支持调价,但若符合情势变更情形除外;因设计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超出施工范围的,可参照当地计价标准结算超出部分价款。

未竣工合同结算:工程未竣工解除合同且已施工部分合格的,按当地计价标准确定已施工部分价款占比,再乘以固定总价计算应得价款。

审计与司法鉴定衔接:约定按审计或财政评审结果结算的,因非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出具结果,或结果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承包人可申请工程价款司法鉴定;未约定的,不得强制以审计或评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质量保证金:合同解除或无效时,以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或折价补偿款)为基数预留质量保证金,预留期限从承包人退场时或判决生效时起算。

三、优先受偿权行使:细化条件,明确权利边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重要权利,《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行使规则:

权利范围:停工、窝工损失一般不纳入优先受偿范围,但其中的农民工工资部分除外;工程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承包人可就相应保险金、赔偿金、补偿款主张优先受偿。

行使条件:承包人主张折价协议优先受偿的,需满足工程质量合格、可依法转让、发包人逾期付款经催告未付、折价金额与实际价值相当等条件。

债权转让争议:针对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设置两种方案供征求意见,方案一支持受让人主张权利,方案二予以否定。

行使期限起算点:以合同约定或结算协议约定的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协商变更付款期限的,从变更后日期起算。

四、实际施工人与农民工权益保障:强化保护,落实监管责任


实际施工人权利: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若能证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晓出借资质情形,可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实际施工人可在发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行使代位权。

农民工工资支付:涉及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的项目,农民工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支付拖欠工资。

争议管辖:总承包合同纠纷、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均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际施工人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发包人可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可撤销相关仲裁裁决。

五、程序与责任衔接:规范流程,强化协同监管


退场与证据保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拒不退场的,发包人可请求法院判令其移交施工现场及施工资料;承包人退场前可申请证据保全,法院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处理。

工程修复责任: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应先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拒绝或未修复合格的,发包人修复后可主张合理修复费用。

线索移送:法院审理中发现当事人违反建筑法或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将线索移送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

总结与意义

《征求意见稿》聚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核心痛点问题,从合同效力、价款结算、权利行使到权益保障、程序衔接形成完整规范体系,既回应了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统一的现实需求,也为建筑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预期。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广泛吸纳社会各界智慧,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内容。相关市场主体可在11月29日前,通过寄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

(来源:工程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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