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园地
首页  -  学习园地  -  正文
在EPC项目中“施工图修改算不算变更”?

作者:审计处 时间:2025-12-01 点击量:

边界与归责:EPC项目中施工图修改的变更属性界定及治理路径


EPC总承包模式下,施工图修改与工程变更的属性界定是项目合同管理、成本控制与纠纷化解的核心议题。由于EPC合同标的描述的特殊性、多方主体利益诉求的差异及规范标准的多元解释,施工图修改的变更认定长期存在模糊地带。本文基于合同法律性质、行业规范及实践案例,从界定逻辑、核心区分标准、争议症结及治理路径四个维度展开分析,提出以“合同标的是否变更”为核心、“责任归属”为补充的二元界定框架,为EPC项目中施工图修改的规范化管理提供理论支撑与实操指引。


一、问题的提出:EPC模式下的界定困境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以“一揽子承包”为核心特征,将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整合交由总承包商统筹实施,其合同标的并非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按图施工成果”,而是通过《发包人要求》、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共同界定的“符合约定功能与品质的工程实体”。施工图作为连接设计理念与施工实践的关键载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技术优化、现场条件变化、规范更新等原因发生修改实属常态。但实践中,“施工图修改是否构成工程变更”的争议频发:部分发包人将总承包商的施工图深化优化视为变更并要求调整价款,而总承包商则认为此类修改属于合同义务范畴;部分因地质条件不符导致的施工图调整,双方对责任归属与费用承担各执一词。

这种界定困境的本质的是对“合同约定范围”与“施工实际调整”之间关系的认知分歧。若界定不当,可能导致总承包商额外成本无法追偿,或发包人承担不必要的费用支出,甚至引发工期延误、质量隐患及法律纠纷。因此,厘清施工图修改与工程变更的边界,建立科学的界定标准与治理机制,既是EPC项目管理的现实需求,也是完善工程总承包制度的重要课题。


二、界定逻辑:工程变更的法律本质与行业规范依据


(一)工程变更的法律属性:合同标的的实质性改变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直接定义“工程变更”,但其法律性质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界定。EPC合同中,《发包人要求》、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共同构成合同标的条款,明确了工程的功能、规模、质量标准等核心要素。因此,工程变更的本质是对合同标的的实质性改变,即通过调整上述核心要素,导致工程实体的构成、功能或品质与原合同约定产生差异。这种改变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变更内容超出原合同约定的范围;二是变更需经发包人指示或批准,或因不可归责于总承包商的客观原因导致。


(二)行业规范的界定标准:从形式修改到实质变更


行业规范对工程变更的界定为实践提供了重要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 /T50500-2024)第2.0.28条:该条款直接定义了“工程变更”,明确其是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工作内容、合同图纸等的改变,其中直接纳入“合同图纸”“施工条件”的改变,还补充了位置与尺寸、施工顺序等其他变更类型。


第8.9.1条:此条款聚焦工程变更后的价款调整,进一步细化了施工条件和图纸修改相关的计价规则。比如其中提到因工程变更导致清单项目施工条件或项目特征变化,以及减少或取消清单项目的变更显著改变施工条件时,需协商确定综合单价,为该类变更的后续价款核算提供了实操依据。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 001-2022)进一步将工程变更限定为“对发包人要求所做的变更”及设计阶段的改变。两类规范均强调,工程变更的核心是“实质性改变”而非“形式性修改”,单纯的图纸文字纠错、节点细化等未改变工程核心要素的调整,不构成变更。


同时,行业实践形成了以“经审查合格及图纸会审后的施工图”为变更起点的共识。该起点明确了施工图修改的基准线——基准线之后的修改需区分性质:若修改是为了满足原合同约定的功能、品质要求,属于总承包商的合同义务;若修改是为了响应新的发包人要求或应对不可预见的客观条件,则构成工程变更。

三、核心区分:施工图修改与工程变更的边界标准


结合法律本质与行业规范,可从“触发原因、责任主体、内容性质、费用影响”四个维度建立区分标准,明确施工图修改的变更属性:


(一)不构成工程变更的施工图修改情形

此类修改本质是总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未改变合同标的核心要素,责任与费用均由总承包商承担:


1. 施工图设计中不详节点的细化与优化,如补充局部构造详图、优化施工工艺以提升可施工性等;


2. 总承包人自行完成的施工图深化设计中的缺漏和错误修正,如计算错误、图纸矛盾等自身原因导致的修改;


3. 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修复调整,此类修改源于总承包商的履约过失,相关费用与工期损失自行承担;


4. 国家规范标准更新导致的适应性修改,若更新后的标准未超出原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应无偿调整以满足验收条件;


5. 中标施工图因未满足招标文件及发包人要求而进行的修正,即便已通过图纸审查,相关修改仍属于总承包商责任范畴。


(二)构成工程变更的施工图修改情形


此类修改源于合同约定之外的因素,导致合同标的发生实质性改变,费用与工期按合同约定调整:


1. 发包人主动指示的修改,如功能需求调整、使用标准提升、重大工艺变更等,直接改变合同标的核心要素;


2. 现场地质条件与地勘报告严重不符导致的修改,此类客观条件变化超出总承包商可预见范围,属于合同约定之外的风险因素;


3. 主材价格变化超过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替代修改,若合同约定价格风险不可调,相关材料替代导致的施工图修改需作为变更处理;


4. 不可抗力导致的适应性修改,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因素,需通过变更调整合同履行内容;


5.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如发包人批准的总承包商优化建议,若该建议超出原合同约定范围,构成变更。


(三)关键边界:设计优化的特殊认定


设计优化是EPC项目中最易引发争议的施工图修改类型。其核心区分标准在于“是否改变合同约定的功能与标准”:若优化未降低工程质量,且在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实现成本节约,属于总承包商的履约优化,相关收益应归总承包商所有或按合同约定分配;若优化是为了满足发包人新增要求或应对客观条件变化,如缩小管道支架间距以适配特殊材质管道的承重需求,则构成工程变更。实践中,部分发包人对设计优化收益的不当干预,本质是混淆了“履约优化”与“工程变更”的边界,违背了EPC模式的协同增效初衷。


四、争议症结与治理路径:基于利益平衡的规范化建议


(一)当前争议的核心症结


1. 合同约定模糊,多数EPC合同未明确施工图修改的界定标准与程序,导致争议发生时缺乏依据;


2. 利益诉求冲突,发包人追求“固定总价下的品质提升”,总承包商追求“优化收益最大化”,双方对设计优化的归属存在分歧;


3. 管理模式错位,部分发包人沿用施工总承包的管控逻辑,过度干预施工图修改,混淆了EPC模式下总承包商的主导权;


4. 证据链不完整,施工图修改的发起、审批、实施过程缺乏规范记录,导致责任认定困难。


(二)规范化治理路径


1. 完善合同约定,明确界定标准与权利义务:在合同中明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变更基准线,列举不构成变更的具体情形;约定设计优化收益的分配规则,鼓励总承包商的履约优化;明确变更的发起、审批程序及费用工期调整机制,避免事后争议。


2. 建立分级管理流程,实现全周期闭环控制:参照“重大变更-一般变更-微小变更”的分类标准,对施工图修改实行分级审批;要求变更发起方提交完整的《设计变更申请单》,附具变更原因、技术方案、经济影响评估等材料,确保过程可追溯。


3. 强化前期管控,减少不必要修改:总承包商应加强设计阶段的统筹规划,充分调研现场条件,避免因设计粗糙导致施工阶段的大量优化;发包人应在招标阶段明确核心功能与标准,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需求变更。


4. 规范分包合同管理,防范连锁索赔:总承包商在分包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图修改的责任划分,约定设计优化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处理方式,避免因分包索赔压缩自身优化空间。


五、结论


EPC项目中施工图修改的变更属性界定,核心在于判断其是否“改变合同标的核心要素”及“责任归属何方”。以“合同约定范围”为基准,以“责任归属”为补充的二元界定框架,既能区分履约义务与合同变更的边界,又能平衡发包人与总承包商的利益诉求。实践中,应通过完善合同约定、建立分级流程、强化前期管控等措施,减少界定模糊地带;同时,需尊重EPC模式的协同本质,保障总承包商的设计主导权与优化收益权,充分发挥设计与施工协同的制度优势。


武汉轻工大学审计处 版权所有 地址:武汉市汉口常青花园校区行政楼517室 邮编:430023 邮箱:31016692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