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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的思考

作者:审计处 时间:2025-11-13 点击量: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与揭示问题“上半篇文章”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一体落实,处理好查问题和促整改、治已病和防未病、治当下和管长远的关系,以有力有效的审计整改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将审计整改反馈意见和反映的问题作为加强日常审计监督的重点,逐步建立起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大对审计整改的督办力度,整改落实的效果和效率得到了提升,审计治理效能不断显现。但审计实践中发现,审计整改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审计整改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新形势下如何聚焦审计整改,做好审计“下半篇文章”,值得思考。


一、当前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敷衍性整改,整改质量不高。有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不重视,对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意识不强,拖拖拉拉、不予配合,故意拖延或者意图敷衍了事,造成审计问题整改不完全,甚至完全没有进行整改,审计整改没有达到效果。比如,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于单位历史遗留问题的纠正和解决,普遍存在一种“新官不理旧账”心态和看法,消极对待问题整改,造成问题永远是遗留问题, 一直无法解决。还有些被审计单位选择性整改,避重就轻,对于面上的问题立行立改,对重要问题一拖再拖,意图不了了之。部分问题表面上虽然已经得到纠正,但是没有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层次分析,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堵塞漏洞,今后可能仍然存在该问题,如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年年审,年年提,年年有”屡见不鲜。


(二)抓整改的实招不多,整改效果不明显。有些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审计整改的意愿,但审计整改的思路不明晰,缺少有效深入地指导和督促,对于如何进行审计整改、如何实现各监督部门在审计整改环节的协同配合难以准确把握和操作,对如何开展审计整改,怎样才能以审计整改为契机建章立制,促进本单位长效发展,缺乏有效的思路和方法。对改什么、怎么改、谁来改、整改时效、整改责任人等要素不明晰,出现整改敷衍或偏离,导致整改不彻底,整改流于形式。


(三)协同配合机制不健全,整改合力不足。审计整改是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予以落地见效的过程,需要各方协调配合才能切实整改到位。从被审计单位层面来看,一些问题需要多部门联合发力才能有效整改,被审计单位在划分整改工作时,一般将责任划分到各部门,未建立审计整改动态跟踪和部门联动机制,造成各责任部门协调配合度不高,出现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的现象,制约整改进度。从审计机关层面来看,审计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大多是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下发审计意见书,提出整改建议,由被审计单位自行整改。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往往是进行材料验收,即通过整改报告、整改材料看整改情况,很少深入现场进行检查验收,深入基层对审计整改效果进行调研,以致整改工作是否完成、整改是否到位、群众是否满意,并没有现实依据。审计整改的督导工作也往往仅由审计部门实施,存在审计发现问题与审计整改“两张皮”,审计整改合力不足。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认识不足,对审计整改重视不够。一是审计人员自身认识不够。审计人员一般重视审计项目计划的完成,未将审计整改工作摆在同等重要位置,往往出具审计报告就意味着项目完成,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的积极性不高,存在重审计轻整改思想,从而放松了对被审单位整改落实和反馈的监督检查,没有对照整改清单细看落实情况,停留在收取被审单位的整改报告和有关整改资料,整改跟踪不到位。二是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重视不够。有些被审计领导干部不能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对待审计整改问题,认为审计整改只是“一阵风”,特别是涉及自身利益的要害问题时,主观存在不愿意改、不想改,故意拖延,回避审计整改,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敷衍塞责,纸面整改,导致审计建议难以落实,审计整改大打折扣。


(二)制度不健全,审计整改可操作性不强。制度是各单位开展日常工作的准绳,完善、有效的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助力长远发展。各级党委政府、审计机关陆续出台了关于审计整改的相关意见或办法,对审计整改各个环节提出了宏观要求。但是微观层面,与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相适应、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却比较少。此外,审计报告的建议一般比较粗放,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导致整改措施不符合审计要求。从历年审计情况来看,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经费支出超预算等问题时有发生,反映出部门管理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整改制度还不到位。


(三)问责不严,审计整改成果运用不充分。近年来,各单位积极推进审计问题责任追究工作,但“不愿追责、不敢追责”的现象仍然存在。“屡审屡犯”的根源之一在于审计问责不严、追责不到位。现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权限主要是在财政财务收支范围内,对于审计整改或审计执行,法律没有赋予审计机关一定的处分权,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缺乏处理处罚力度。在追责问责、重大问题整改监督等方面未形成协同机制,审计整改不到位、问责处理偏软、偏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改的实行与实效,也影响了审计机关的公信力。同时,审计整改结果未与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挂钩,导致一些领导干部不重视审计整改,制约了审计成果的转化利用。


三、提高审计整改效能的对策


审计整改是一项长期坚持的工作,必须从审计实践出发,着眼于关键环节和重要抓手,通过不断思考和探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将审计整改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才能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治已病、防未病”的作用。


(一)提高认识,压实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审计整改全面负责。要带领班子成员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在“强内控、防风险、促规范”的重要性,要有不整改、整改不到位就是违法的认识,积极主动作为,不仅要理“旧账”,而且要优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党组议事决策范围,专题研究部署。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分门别类,制定措施,压实责任,深入分析查找原因,认真整改,彻底整改,做到“条条有整改,件件有着落”。在规定时间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各方监督,将压力转化为动力,促进审计整改落地生效。


(二)加强联动机制,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各部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细化职责分工,建立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审计整改落实到位。一是强化党委领导。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整改工作,研究部署审计整改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跟踪督办。二是强化人大监督。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根据需要依法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三是强化各类监督协同配合。加强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巡察机构与审计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将审计整改工作作为监督检查、干部监管、巡察的重要内容。对审计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办理。四是加强主管部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职能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责任,加强与审计机关沟通协调,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计整改工作。同时,系统分析审计查出本行业、本系统共性问题的根本原因,举一反三,强化管理、健全机制、完善制度,抓好源头防控,推动标本兼治。五是强化审计跟踪督促。审计机关要认真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统筹协调审计整改监督事宜,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台账,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清单,实行问题编号、跟踪督促、情况反馈、整改销号动态管理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核实各项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并依法向市政府或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三)完善责任追究,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一要将整改情况与问责机制紧密挂钩。要加强整改约谈。对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在规定时间落实整改且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开、未按规定督促协助审计整改的,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组织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会同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联合约谈,或提请市委、市政府约谈。二要强化追责问责。对约谈无效、虚假整改、敷衍整改、拖延整改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应当依纪依规追究责任的,向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相关部门的追责问责结果及时反馈审计机关。三要强化审计结果运用。要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要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整改报告要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人事档案。

(来源:湖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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