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审计法规行为 |
1. 各级党委或政府未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
2.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干涉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
3. 各级党委或政府未及时解决审计机关的实际困难或问题 |
4.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 |
5. 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或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 |
6.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
7. 拒绝、阻挠审计人员检查有关资料或资产 |
8. 拒绝、阻挠审计人员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 |
9.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未给予协助 |
10. 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 |
11.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 |
12. 各级党委或政府未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 |
13. 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未负责领导或组织审计整改工作 |
14. 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未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
15. 有关部门或单位未认真核实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机关依法移送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的查处结果 |
16.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未认真研究,及时清理不合理的制度或规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规定 |
17.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未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未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
18. 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屡审屡犯 |
19. 未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
20. 有关部门或单位未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追责、问责21. 各级人大常委会未把督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与审查监督政府、部门预算决算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机制 |
22. 对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的整改结果未向社会公告 |
23. 审计人员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 |
24. 审计人员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 |
25. 审计人员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
26. 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27. 超审计内容开展审计 |
28. 被审计对象拒绝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或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
29. 审计机关未依据有关规定就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评价 |
30. 审计机关超越其法定职权范围作出审计决定 |
31. 审计人员不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
32.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未回避 |
33. 无特殊情况下,审计机关未提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
34.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时,未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 |
35.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未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
36. 审计组未对被审计对象反馈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并作必要的修改 |
37. 审计机关未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
38. 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未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或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
39. 审计机关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或监督 |
40. 未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或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
41.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超范围 |
42. 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超范围 |
43. 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超范围 |
44. 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未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或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 |
45. 经济责任审计组未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或举报电话内容 |
46.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未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
47.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报告未做到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
48. 未依照有关法规、责任制考核目标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
49. 审计报告未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
50.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未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 |
51. 审计机关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 |
52. 未开展村干部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二、违反会计核算法规行为 |
1.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
2.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予以实施 |
3. 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
4. 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经济业务 |
5. 以流水账代替会计账簿 |
6. 不设账簿登记,以原始凭据代替 |
7. 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外设账登记、核算 |
8. 未按规定设立核算津贴补贴的会计科目 |
9. 未按工程项目分账核算 |
10. 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未分离、制约和监督 |
11. 出纳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或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
12. 单位财务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
13. 财务报销管理不相容岗位未分离、制约和监督 |
14.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
1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
16. 会计处理方法未及时变更或未在报告中说明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 |
17.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不一致 |
18. 设置的会计账簿不完整 |
19. 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
20. 原始凭证上有刮、补、挖、擦痕迹 |
21. 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
22. 原始凭证未按规定填写日期 |
23. 虚假原始凭证 |
24. 原始凭证未按规定进行审核 |
25.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要素内容不规范、不真实 |
26. 以未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
27.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 |
28. 会计账簿登记差错未按规定的方法更正 |
29.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隔页、缺号、跳行 |
30. 领款人或经办人未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确认 |
31. 未严格履行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手续 |
32. 会议费报销不规范,存在未附会议通知及人员签到簿等证明资料 |
33. 支付款项未按规定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
34. 单位资金或财产未纳入会计核算 |
35. 往来款长期挂账 |
36. 收入未计入单位财务账内核算 |
37. 收支未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 |
38. 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账外 |
39. 账证、账实、账账、账表不符 |
40. 向不同的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同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
41. 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会计资料 |
42.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
43. 单位负责人授意会计人员销毁会计资料 |
44.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45.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46. 单位未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明确职责 |
47. 会计人员不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
48. 任用有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
49.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未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三、违反货币资金管理法规行为 |
1. 单位未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 |
2. 企业事业单位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
3. 企业事业单位在一般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
4. 企业事业单位超库存现金限额保存现金 |
5. 未按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6. 未按照不同的项目单独设立专用银行账户 |
7. 违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8. 违规在金融机构开立两个以上的基本账户 |
9. 出租银行账户 |
10. 出借银行账户 |
11. 未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
12. 存款人违规支取现金 |
13. 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 |
14. 超过规定限额使用现金 |
15. 超过规定范围支付现金 |
16. 超过现金结算起点使用现金支付 |
17. 以借据等自制凭据顶替库存现金 |
18. 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 |
19. 现金未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
20. 收支和使用现金的单位未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
21. 在多家银行开户并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
22. 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
23. 私存私放资金 |
24. 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25. 大量现金收付业务通过储蓄账户完成 |
26. 未指定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等核查控制 |
27.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
四、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行为 |
1. 对外投资管理违规 |
2. 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岗位设置不合理 |
3. 对外投资未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
4. 单位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管理混乱 |
5. 未建立单位对外投资的责任追究制度 |
6. 未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注册公司 |
7. 未如实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有资产占有登记 |
8. 未如实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
9.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 |
10.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11. 隐瞒真实情况,虚报国家资本金,骗取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12. 不按规定办理境外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
13. 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
14. 申办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
15. 机器设备未在固定资产账进行登记 |
16. 未对固定资产实施有效管理 |
17. 单位未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
18. 单位未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
19. 单位未建立资产台账或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
20.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未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
21.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形成的资料未分类整理形成档案 |
22. 行政事业单位未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或资金挂账事项提供合法证据 |
23. 行政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清查核实中违反规定程序,不组织或不积极组织,未按照时限完成清查核实 |
24.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核实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 |
25. 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在资产清查核实中,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 |
26. 行政事业单位与社会中介机构在清查核实中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 |
27.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未进行资产清查 |
28. 行政事业单位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未进行资产清查 |
29.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未进行资产清查 |
30.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未进行资产清查 |
31.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调整过大,预算约束力不强 |
32.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 |
33. 纳入评估范围的国有资产未进行评估 |
34.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 |
35. 国有资产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未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
36.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未根据有关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
37.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 |
38. 拒不按照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
39. 未按规定开放档案 |
40.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 |
41. 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 |
42. 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 |
43. 出境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 |
44. 擅自销毁档案 |
45.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46.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47. 涂改、伪造档案 |
五、违反监察法规行为 |
1.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 |
2. 有关人员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 |
3. 有关人员向监察机关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 |
4. 有关人员对监察机关的调查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
5. 对监察机关的调查有关人员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 |
6.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 |
7. 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 |
8.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 |
9.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 |
10.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 |
11.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 |
12.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
13.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 |
14.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采取留置措施 |
15.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 |
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 |
1. 超范围使用党费 |
2. 党费使用或下拨未经集体讨论决定 |
3. 挪用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 |
4. 党费管理未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
5. 党费未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管理 |
6. 工会会费未单独开立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
7. 将工会财务纳入当地会计结算中心管理 |
8. 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工会的财产、经费 |
9. 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 |
10.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从事非法集资 |
11.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以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单位或个人进行有偿集资活动 |
12. 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为名,变相进行集资活动 |
13. 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
14. 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或者提供贷款 |
15.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责中泄露秘密16. 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
1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18. 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
19. 发行变相货币或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 |
20. 代扣税款未上缴 |
21. 未办理营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
22.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
23. 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部门未将其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
24.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25. 用人单位聘用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 |
26.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27. 用人单位超比例缴纳补充养老保险金 |
28. 超比例缴纳补充医疗保险金 |
29. 列支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 |
30.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
31. 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职工个人购买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 |
32. 企业在成本中列支职工商业保险费用 |
33. 未按时发放农民务工人员工资 |
34. 未足额发放农民务工人员工资 |
35. 单位未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 |
36. 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未相互分离 |
37. 单位未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 |
38. 单位未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
39. 单位未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
40. 单位未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
41. 单位未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 |
42. 单位未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 |
43. 单位未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
44. 单位未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
45. 单位未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
46. 单位建设项目未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 |
47. 建设单位未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 |
48. 单位建设项目违规组织招标工作,未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
49. 单位建设项目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存在截留、挪用或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
50. 单位建设项目有关内容变更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
51. 单位建设项目竣工后,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或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
52. 单位未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
53. 单位合同未实施归口管理 |
54. 单位合同订立管理混乱 |
55. 未对单位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 |
56.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 |
57. 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58. 用人单位违规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
59.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
60.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61.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其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
62.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
63.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64.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
65.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6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
67. 用人单位违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68.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
69. 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
70. 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 |
71. 用人单位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
72.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
73. 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74.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未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
75. 被派遣劳动者未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
76. 劳动合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 |
77. 财会部门未根据单位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或进行账务处理 |
78. 单位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未履行对合同的管理职能 |
79. 单位未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
80. 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未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或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
81. 单位会议未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
82. 单位会议费未实行预算管理 |
83. 单位会议费预算未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 |
84. 单位会议费未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 |
85. 单位会议会期未按会议分类要求天数执行 |
86. 单位会议报到与离开时间未按会议分类要求天数执行 |
87. 单位会议规模未按会议分类要求控制参会人员 |
88.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在外部租会场召开 |
89. 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单位会议 |
90. 超范围列支单位会议费 |
91. 超会议类别标准列支单位会议费 |
92. 向参会人员收取单位会议费 |
93. 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单位会议费 |
94. 单位会议费报销时未提供会议审批文件或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场所、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
95. 财务部门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或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经费给予报销 |
96. 以现金方式结算单位会议费 |
97. 非涉密单位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未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 |
98. 借单位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
99. 套取单位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
100. 在单位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
101. 未严格执行单位会议用房标准,安排高档套房 |
102. 单位会议用餐未控制菜品种类、数量或份量 |
103. 单位会议用餐未安排自助餐 |
104. 单位会议用餐提供高档菜肴 |
105. 单位会议用餐安排宴请 |
106. 单位会议用餐安排烟酒 |
107. 单位会议会场布置花草 |
108. 单位会议会场制作背景板 |
109. 单位会议会场提供水果 |
110. 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或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 |
111. 组织会议代表旅游或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
112. 组织会议代表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
113. 给参加会议的人员发放纪念品 |
114. 给参加会议的人员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
115. 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
116. 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
117. 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专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118. 对企业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 |
119. 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 |
120. 直接支付的劳动报酬未纳入工资总额 |
121. 超范围计算工资总额 |
122. 中央单位出差人员未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
123. 中央单位出差人员未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 |
124. 中央单位出差人员将接待单位出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为报销依据 |
125. 接待单位收取有关单位出差人员交纳的市内交通费或伙食费未出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
126. 接待单位为出差人员提供市内交通或伙食收取的费用未纳入统一核算 |
127. 接待单位未制定提供市内交通或用餐收费标准 |
128. 财政部门未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