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允许变更和不予变更的情形一般有(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1.若总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图改变了“发包人要求”的部分设计内容,但未降低交付标准且未突破限额设计指标的,发包人应当允许变更。
2.在满足发包人功能要求和交付标准的前提下,总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可进行设计变更。
3.发包人在施工图方案确认后报图审机构强制性审查前以书面提出的调整意见,但并未改变工程的使用功能或交付标准的,可予以变更。
4.施工期间发生施工图深化完成后仍存在不符设计规范或符合规范但设计不合理的修正,仅变更设计内容,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5.发包人在实施过程中要求总承包人配合完成外部管线等接入性工作内容,可予以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