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如有)同口径的金额时,应按照相关规定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应通过财政部门组织的评审。
对于初步设计批准或备案后发包的,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BIM技术应用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各项费用及汇总金额,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相应各项费用的概算金额及汇总金额。对于招标发包工程,以承包人的中标价签订合同总价,承包人的中标价不得超过发包人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最高限价。
1、签约合同价与最高投标限价、设计概算的关系
签约合同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对应EPC 合同范围的金额。
2、施工图预算与签约合同价的关系
施工图预算不得高于签约合同价,同时施工图预算的各造价控制单元也不得突破相应的限额设计指标。
3、结算造价与施工图预算、签约合同价、概算的关系
结算造价是对施工图预算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风险分担机制进行调整,结算造价可在签约合同价内适度调剂,但不得超过批准设计概算的相应数额。
4、发包人因素引起的费用变化
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因素发生的费用,可使用暂列金额支出。 当发生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时,发包人应统筹考虑各风险因素的影响,控制投资风险。如暂列金额不足以支付风险费用时,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逐级承担:
①签约合同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暂估价与实际结算费用的差额;
②最高投标限价与签约合同价的差额,此时结算造价将超出签约合同价;
③设计概算对应EPC合同范围的金额与最高投标限价差额(如有);
④设计概算中其他费用项的节约金额(如有); 如以上方式还不能覆盖风险因素,则项目投资将会超概。发包人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规定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增加投资概算。
工程总承包项目一般如何结算?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工程变更外,工程量不予调整。总价合同中也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将发承包时无法把握施工条件变化的某些项目单独列项,按照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支付。
上面的工程变更,指的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实施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所做的改变;以及方案设计后发包的,发包人对方案设计所做的改变;初步设计后发包的,发包人对初步设计所做的改变。
发包人要求,应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人对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计价,除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按照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支付的单价项目外,不得以项目的施工图为基础对合同价款进行重新计量或调整。
价格清单列出的建筑安装工程量仅为估算的数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数量。价格清单中列出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任何工程量及其价格,除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项目外,应仅限于作为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不应作为结算依据。
预备费按下列规定使用:
1.工程总承包为可调总价合同,已签约合同价中的预备费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后,预备费如有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
2.工程总承包为固定总价合同,预备费可作为风险包干费用,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预备费归承包人所有。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办理并确认的期中结算的价款应直接进入竣工结算。竣工结算价可依据合同形式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可调总价合同的竣工结算价 = 签约合同价 - 预备费 ± 合同约定调整价款和索赔的金额;
2.固定总价合同的竣工结算价 = 签约合同价 ± 索赔金额。
未支付的价款 = 竣工结算价格 - 已支付的合同价款。
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发文,要求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报财政评审后再开展招投标活动。合同价格形式均采用总价合同方式,中标价即为合同价,中标后,财政部门不再进行施工图预算评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允许调整部分及按实结算的暂估价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但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缩小建设范围、减少功能需要等情况)。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工程结算价未超过财政部门审定的实际合同总价10%(不含)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评审,建设单位按实际结算费用予以工程结算。这个规定看起来更加适合真正的EPC模式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