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通知精神,统筹做好全省审计计划统计工作,湖北省审计厅同步修订出台《湖北省审计机关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湖北省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现计划、统计、统计造假责任等三项制度有效衔接,着力提升计划统计在推动湖北审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
《办法》明确了计划编制和报批、计划备案、计划执行和调整、工作量和成果统计等具体要求,规范了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统计机构和人员等相关标准。《办法》指出,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计划统计工作的统一培训、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审核备案,加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与审计全覆盖规划的衔接,建立审计计划滚动安排机制和审计统计指标体系,持续改进审计计划统计方法,规范统计指标、统计标准和统计方法,实现统计指标口径、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的统一性和标准化。
《办法》要求,大力推进审计项目计划统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湖北审计对象库管理系统和湖北审计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实现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审计成果利用的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和分析能力。加强地方审计工作情况的采集、研究和综合分析,推动审计成果双向转移、转化。
《办法》强调,采取集中检查、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计划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审计成果、统计数据和有关信息进行定期通报,对审计项目计划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的、统计造假以及弄虚作假等情形进行严格追究。同时,将审计项目完成、审计现场实施时间、审计成果以及审计计划统计台账填报等情况作为年度审计项目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为确保全省各级审计机关从事计划统计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办法要求经省厅统一培训的审计机关专职计划统计人员,县级的二年内、市州的三年内原则上不得调整工作岗位,确保新时期审计计划统计工作有章可依、有据可循、有人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