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中共湖北省委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研究审议并报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省委审计委员会印发了《湖北省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项目规划、审计对象、审计内容、规范事项、审慎评判、结果运用等进行了明确。
该《实施意见》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进一步推进新时代湖北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审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召集人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形成“审前充分协商、审中协作配合、审后结果共用”的良好协调配合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主要包括地方党委和政府及纪检监察、公检法机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等主要领导人员,并根据领导干部履职特点,因人、因地制宜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突出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内容。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和审计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的部署要求,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以及审计资源实际,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各级联席会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明确审计对象并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实施意见》要求,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客观作出审计评价。对审计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审慎界定领导责任。
《实施意见》对经济责任审计相关重点事项作出规定,包括明确审计主体、统筹实施项目、收集相关资料、召开进点会议、座谈听取意见、重要事项报告、特殊情形处理、书面征求意见、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有关申诉办理、反馈审计情况等12项,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提供了具体、规范的操作指南。
针对审计结果运用,《实施意见》还强调,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切实加强问题整改,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责任人员,提请有权机关对其进行问责追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加强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巡察的贯通协作,形成监督合力。
为确保《实施意见》落到实处,湖北省同时出台了《湖北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湖北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