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时间:2020-01-24 点击量:次
1.未按规定购领、保管、缴销财政票据
2.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3.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财政票据
4.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5.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6.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印制收费票据收费
7.执收执罚单位违规使用行政性收费票据或罚款票据
8.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武汉轻工大学审计处 版权所有 地址:武汉市汉口常青花园校区行政楼517室 邮编:430023 邮箱:31016692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