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内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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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轻工大校办【2022】19号)

作者:审计处 时间:2022-06-17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武汉轻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轻工大行发〔2016〕45号)等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以及与之配套的相关设备、材料采购项目。本办法适用金额标准为伍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类项目和壹万元以上的修缮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验收前,审计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和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校加强管理,保障建设、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维修工程管理水平。

第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处根据审计资源的情况采用自审或者委托外审的方式实施审计。

第六条 审计处组织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情况。主要包括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资金是否落实。

(二)项目招标情况。主要包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标底(拦标价)、合同签订等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三)承包人虚报高报工程结算导致学校审计费增加对学校经济补偿的约定情况。主要包括学校基建、后勤等项目单位是否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 “结算审计审减率(审减额除以送审金额)在6%以上的工程项目,承包人按超出6%部分的审计服务费为标准对学校进行经济补偿,在项目结算付款前支付给学校,并承担学校开具相关经济补偿发票所产生的全部增值税税款”。

(四)施工过程管理及变更情况。主要包括设计变更、合同项目调整、合同外新增项目、施工过程中相关的签证及隐蔽工程记录等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五)项目竣工决(结)算情况。主要包括竣工决算报表、工程结算书、签证单、审核书、造价咨询报告等是否真实、全面、合法,工程量计算、套项和取费是否正确,工程造价是否合理,工程内容和签证是否真实。

第七条 施工过程中,审计处参与监督项目主要包括甲供或甲控材料、设备的采购过程及验收和签证,隐蔽工程项目签证和验收,基槽、基础、主体结构、项目竣工的验收,项目变更和新增项目的签证,根据需要参与有关工程量复核。

第八条 审计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基建处、后保部、财务处、资产处等部门及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提供如下资料:

(一)工程招、投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经批准建设或修缮的相关文件;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投资概算书;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图纸答疑会议纪要;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标底(拦标价)资料、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协议);其他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全套施工图;签证单、修缮工程委托单(通知单);图纸会审会议纪要、设计更变通知单、隐蔽工程记录、施工组织方案;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甲供和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单价等清单;必要的乙供材料相关协议;其他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三)工程竣工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初审的竣工决(结)算书、工程量计算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初步竣工验收报告;全套竣工图;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其他竣工有关资料。

学校有关部门、承包人应对各自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送审后临时补签补送,外审工程或项目在审计处送出之日起,内审工程或项目在开审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资料(审计认为必须补充的资料除外)。

第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编报结算书交至基建处;基建处须在送审后3个月内完成初审交审计处;审计处须在初审后3个月内完成结算审计。

第十条 由承包人编报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决(结)算书,须经基建处、后保部初审后报审计处组织审计工作。凡是未经审计的基建、修缮项目,财务处不得办理工程尾款结算手续。审计报告经承包人、审计单位、建设单位签字认可后,原则上不得再行变更。

第十一条 审计费用的支付

由审计处自审的项目不计付审计费,其必需的费用开支由学校承担。由审计处委托外送审计的,按湖北省相关规定支付审计费用,计入项目成本,具体支付标准依据委托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和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法规组织实施。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校内其他各类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轻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轻工大行发〔2016〕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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