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内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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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轻工大党发【2021】57号)

作者:审计处 时间:2021-06-23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学校中层党政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湖北省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指由学校任免的中层正职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人员。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审计期间一般以其履职近三年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对重点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领导干部任期内未安排审计的,离任后次年内应安排审计;对任职不满2年,近3年内已安排过审计的,原则上不安排审计。

第五条 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问责追责。

第六条 审计处和参加审计项目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 组织部每年年底根据党委干部管理监督需要,会商审计处,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报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来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落实校党委工作要求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推动本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的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重要经济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审计。

第十一条 对同一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处等网站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组联系方式等内容。

审计处需听取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况。

第十三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需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会议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同一批立项所有被审计对象集中召开或者逐一召开。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就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重大决策,创新举措等相关事项,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业务骨干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所任职务、任职期限和岗位职责情况;

2.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

3.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内部控制管理、推动事业发展情况;

4.任期内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情况;

5.任期内所在单位重要经济决策和效果情况;

6.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情况;

7.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存在问题和建议;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合同协议、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往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预算分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印章管理、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校内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校内有关单位应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需向审计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主要业绩;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以前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校领导审批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送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等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处按照规定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应当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视情况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领导小组书面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满届满日。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中层领导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以适当方式向其所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评价界定责任时,切实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应当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加大审计整改检查力度,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在党政联席会(领导班子)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部署、统筹组织整改工作,明确具体联络人,加强与审计处的衔接联络,确保整改及时、到位、有效;

(二)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自收到审计报告 60 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按要求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三)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提出问责建议。校内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审计处、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党中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轻工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轻工大行发 [2016] 5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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